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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是必修(海洋法知识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5-11 06:19   点击:17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2. 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3. 海洋法基本概念

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4. 海洋法讲义

0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与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无关;

3.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2) 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5.民族自决原则:

(1) 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

(2)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约定必守,不能用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国际条约的理由。

附加: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个,即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持续反对者原则: 若一国持续反对该原则,则该原则对反对国不生效。

02国家主权豁免

A绝对豁免现行制度

1.原则: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 (国内) 法院管辖;

2.例外: 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权, 国家行为可被他国法院管辖。

(1) 放弃条件: 自愿、特定、明确;

(2) 放弃方法:

①明示放弃

②默示放弃: 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提示: 全部属于诉行为。

3.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B 相对豁免理论

1.内容:

(1) 国家的管理行为: 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2) 国家的商业行为: 没有管辖豁免权,他国法院可管辖。

2.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封、冻结、 扣押等。

03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1.联合国大会

(1) 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

(2) 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3) 关于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拘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4) 表决制度:

①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②表决机制:

一般问题:1/2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注意: 重要问题包括:

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相关的建议,纳入新会员,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选举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

2.安全理事会9票

(1) 构成: 15个理事国:5常 (中、法、俄、英、美) 和 10非常;

(2) 职能:

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②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③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3) 表决制度:

①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②投票权的行使:

A.原则上: 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不能投票;

B.例外: 决议包含采取行动,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 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③决议的性质:

A.实质性决议: 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

B.程序性决议: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

C.其他决议的性质: 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④表决机制:

A.实质性事项: 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

B.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

3.国际法院

(1) 诉讼管辖权:

①诉讼主体为国家;

②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向安理会申诉,执行权在联合国安理会;

(2) 咨询管辖权:

①联合国其他机构可向国际法院咨询法律意见;

②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3) 特殊制度

①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②专案法官: 如无本国籍法官,可临时派一人作为法官 (双方都无可都派)。

04海洋水域的划分

05国籍

一、 国籍的取得

(一) 因出生取得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二、 国籍的丧失

申请丧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①外国人的近亲属;

②定居在外国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06外交保护、 庇护、 引渡

A外交保护的对象

外交保护的对象是境外的本国人,其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2.国籍继续原则: 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B引渡制度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一) 以下情形应当拒绝引渡:

1.国际法一般规则: 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

2.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叫做 “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它罪名进行审判或者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3.我国所特有的条件:

(1) 我国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还包括:

军事犯;已终止刑诉程序;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遭受不公正司法程序;遭受非人道待遇;缺席判决

(2) 我国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中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进行或准备提起刑诉;因年龄、健康不宜引渡。

(二) 我国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我国引渡的对外联系机关是外交部,决策机关分引出和引入两种情形讨论,对于引出,由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 最高法核准;对于引入,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追诉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C庇护制度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构成庇护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2) 拒绝将其引渡。

但以下罪行,任何国家均无权庇护,该类罪行包括: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07外交和领事

使馆和领馆的区别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08条约的缔结程序

09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关于三国法

01三国法考情如何

三国法具体涵盖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国法的知识点很多,但又很零散,在法考客观题考试中的分值占比常年在20分左右。

02 三国法性价比高在哪里

很多考生认为三国法是一个性价比很低的科目,其实不然,历年数据都表明:三国法是八个科目中最容易拿满分的科目,也是通过法考的考生普遍得高分的科目。

只要坚持背书,三国法的客观题就能轻松选对答案!轻松握住十几分不香吗?对通过法考不重要吗?

总之,说三国法在关键时刻是救命科目一点也不夸张。那么三国法应该怎么学呢?

03 怎么学习三国法

首先是对知识点的选择,最后冲刺阶段,三国法的复习一定要有的放矢,看精简的背诵讲义,重点复习必考点就行。

其次就是背诵的时间,三国法本身知识点就很零碎,因此建议利用碎片化时间来背,对三国法的重点逐个击破。

5. 海洋法基础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

6. 海洋法笔记

张辰亮通过阅读、考证和实地调查,把古老的《海错图》带到我们眼前,生动地描述了海洋生物几大类群的分类与分布、生活史特征、行为与繁殖生态,乃至饮食文化;海洋生物保护的理念更是贯穿全书。相信读毕此书,你一定会对海洋更感亲近。

7. 海洋法内容

禁止向海洋排污尤其是排放核污染化学垃圾品。

8. 海洋法常识

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9. 海洋法知识点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

  《海底两万里》主要讲述法国著名生物学家阿龙纳斯受邀参与“清理海怪”的活动,“清理”过程中反遭“海怪”重创,致使阿龙纳斯与其仆人赛康尔和鱼叉手尼·德兰三人“被俘”至不为人知的高科技潜水艇(鹦鹉螺号)。

  被俘潜艇后受到尼摩船长的优待,但为了保守潜水艇的秘密,尼摩船长不许他们离开,于是阿龙纳斯一行被迫跟随鹦鹉螺号周游各大洋,水下航行十个月之后阿龙纳斯三人最终得以逃脱并将海底秘密公诸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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