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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船用不用带饭盒?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11 06:54 点击:84 编辑:admin

一、上船用不用带饭盒?

用,1、换洗衣物、拖鞋;

2、根据自身情况也可带一些常用药品,不过船上既然有医务室,会有一定的药品。

3、平时喜欢喝,如茶之类的。

4、书籍、工具书。

5、个人用的护肤品、指甲刀、水果刀、刮胡刀;

6、可根据船舶航线,带上保暖衣物和夏装。

用不用带饭盒,没有统一的规定的。人们上船可以带饭盒,也可以不带饭盒的。如果坐船时间长,中途要吃饭,自己就可以带饭盒装饭,在船上吃,也可以不带饭盒,带包装好的食物在船上吃。如果是装晕船吐物,用塑料袋也可以的。具体由个人决定。

二、关于化学药品配置的问题,解答尽量详细,详细了酌情加分

1、取氢氧化钾2.806g,置锥形瓶中,加无醛乙醇适量使溶解并稀释成1000ml,用橡皮塞密塞,静置24小时后,迅速倾取上清液,置具橡皮塞的棕色玻瓶中。

【标定】 称基准级邻苯二甲酸氢钾 0.15-0.2g 加水 50ml ,加2滴酚酞指示液(1%),用配制好的氢氧化钾溶液进行滴定至溶液呈粉红色,同时作空白试验。

计算: m

C(KOH)=----------------

(V1-V2)*0。2042

M--邻苯二甲酸氢钾之质量,g

V1--氢氧化钾溶液之用量,ml

V2--空白试验氢氧化钾溶液之用量,ml

0。2042--与1。00ml氢氧化钾标准溶液(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邻苯二甲酸氢钾的质量。

【贮藏】 置橡皮塞的棕色玻瓶中,密闭保存。

2、量取4.5mL分析纯浓盐酸用分析纯异丙醇稀释到1000mL。

标定采用0.05摩尔每升的碳酸钠溶液,使用甲基橙指示剂。

3、取0.1克酚酞,溶解在100mL60~90%的乙醇溶液里,装在试剂瓶内密闭保存.

三、关于自由船员的医疗,跪求高手回答

您好,关于您这个情况,如果是在船上发生的疾病,船东一般会承担您的医药费用,但是如果是在休假期间,您自己再去医院看病,恐怕让船东报销医药费用就有一定难度了

四、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下列中国籍船舶:

(一)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

(二)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第三条 船舶从事内地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运输,必须经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第四条 船舶航行与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在香港、澳门期间还应遵守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第五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第六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海船和3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应配备无线电台。第七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五十总吨以上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非机动船舶及五十总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执照》。

船舶航行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为每一船舶配备足以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正、副驾长)、轮机员(正、副司机)、报(话)务员、电机员必须通过交通部授权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组织的考试,持有该机构签发的与所服务船舶种类、等级及职务相符合的适任证书。

所有船员均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第九条 持有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和持有由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地港务监督签发的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持有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通过原发证机关加试“港澳港口规章”,并由该机关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港澳航线”后,方可上船任职。

持有上款所述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还须同时加考海上航行的必备知识。

海船船员必须完成“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专业训练,并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第十条 船舶应备有港务监督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港务监督的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船舶预计进出口时间确定后,应提前向港务监督报告,并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第十二条 内地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出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第十三条 由香港、澳门航行内地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入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检查工作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负责。第十四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的船舶,仍应由港务监督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出口签证;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船舶,办理进口手续时收回香港、澳门地区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签证。第十五条 船舶在香港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后,除应在当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接受香港有关机构的调查外,还应在进口后及时向船籍港务监督报告。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个人,港务监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三)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对当事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对责任者个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渔业船舶,除应遵守渔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均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船舶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五、船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医管理,提高船医素质和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医,是指在船上工作的医务人员。

船医接受船长和客运主任的领导,负责医疗保健、爱国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除虫灭鼠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航运单位所属船舶上工作的船医。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远洋货(油)船应设船医一名;远洋客船应设船医、护士各一名;沿海客船和流动性大的大型施工船、救助船应设船医一名;内河八百客位以上单航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客船应设船医一名;旅游船应设船医一名。第五条 船医因公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以及参加培训学习等不能随船工作时,应由后备船医接替。远洋和沿海航运单位后备船医应按船医数量的40%~50%配备;内河航运单位后备船医应按船医数量的30~35%配备。第六条 各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对船医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第七条 船医调配需征求本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意见。第三章 职责第八条 船医负责船员的医疗保健工作。应建立船员健康档案,掌握船员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船员健康体检,发现因健康原因不适合在船工作的应向船长提出调离建议;负责船员的诊疗工作,记录诊疗过程。遇有急、危重病人和疑难病例,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并随时向船长报告;负责船舶卫生统计,并按期上报本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档案随调令跟随本人。第九条 船医负责对患病旅客的诊疗工作。诊疗后船医按规定划价,不收取现金;遇有急、危重病人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记录救治过程。病人离船或转院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病人死亡,船医应立即报告船长和客运主任,并作出死亡书面报告,按部颁《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发现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或流行,船医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并做好诊治、隔离、消毒、转院等工作。第十一条 船医负责对船舶的饮食、饮水卫生和舱室卫生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消毒、杀虫和灭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配合卫生防疫人员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船医负责申领、保管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药品消耗记录。麻醉药、剧毒药、限剧性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第十三条 船舶遇险或发生事故,船医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救护。第十四条 船医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船员、旅客的卫生防病知识。第十五条 船医离船时应与接任船医办理交接手续。第四章 资格与考核第十六条 船医应具有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或取得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船医进行业务进修和培训,提高船医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操作能力。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船医进行业务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对有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船医应给予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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