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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执法工作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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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法律分析:1.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对水面渔业活动的执法检查,对一般案件进行处理。

2.统一管理和调度渔政船。

3.对渔船、渔港、渔民实行水上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渔政科调处渔业生产纠纷。

4.协助巢湖水上公安分局维护水上渔业治安秩序,调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水上救助。

5.开展水生珍贵濒危动物的保护,配合渔政科调_水域污染事故。

6.承办渔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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